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至10級,或者經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鑒定結論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核準手續(xù)。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住所地的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xù)。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也可以攜帶《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本人受傷前工資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直接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住所地的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xù)。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xù),確實提供不了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受傷前的工資證明的,社保經辦機構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核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xù),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補正材料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xù)。
第六條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支付。
第七條 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為7至10級,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工傷職工經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再次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鑒定時間的次月。
工傷職工復查鑒定結論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復查鑒定次月起,按照復查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第十條 1至4級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破產辦理退休手續(xù)時,不足基本醫(y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補繳手續(xù)后,由其戶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實行社會化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相關手續(xù)。
核定基本養(yǎng)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自辦理退休手續(xù)的次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