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媒體對一群特殊的老年人進行了報道:他們因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遭遇政策壁壘,被擋在工傷認定申請的大門之外。該政策是2011年9月29日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8章第65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jīng)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不適合此條例。”
記者對比發(fā)現(xiàn),該條款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修訂時新增加的條款。那么,去年在法律修訂時,省人大常委會是基于何種考量,增加了該條款?這樣的條款是否對老年工人不公?廣東省人大法工委對此法條出臺進行了回應(yīng)。
疑問1:為何新增加了第65條?
答:根據(jù)上位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精神制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負責人表示,該條款的出臺,實際上是為了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因工作受傷和工傷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法律關(guān)系的適用范圍,讓兩部分人群都有一個明晰的救濟途徑,從而方便自己維權(quán)。
該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是2008年9月3日國務(wù)院第2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的。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上一次修訂是在2004年,因此,當2011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重新修訂時,就需要根據(jù)兩個上位法的精神,對《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做出一些補充和調(diào)整,以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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