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訴人褚某,于2003年3月經(jīng)一單位錄用,從事門衛(wèi)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后面申訴人在澆花時,不慎滑倒受傷,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被訴人沒有為申訴人參加工傷保險。后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訴人按工傷九級標準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尾欠醫(yī)藥費。
案情
申訴人褚某,于2003年3月經(jīng)一單位錄用,從事門衛(wèi)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7月,申訴人在澆花時,不慎滑倒受傷,送醫(yī)院救治,診斷為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入院時發(fā)現(xiàn)以往病情記載申訴人患左股骨頸頭壞死之病,后申訴人實施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被訴人支付了部分醫(yī)藥費,其余醫(yī)藥費由申訴人自行墊付。2005年8月,申訴人經(jīng)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5年10月,申訴人經(jīng)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被訴人沒有為申訴人參加工傷保險。后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訴人按工傷九級標準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尾欠醫(yī)藥費。
案例評析
對于本案申訴人的工傷待遇問題,從表面上看起來,與其他一般工傷沒有多大區(qū)別,但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仲裁委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出現(xiàn)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工傷賠償案件,應當適用無過失責任,即只要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就應當全額支付工傷待遇及醫(yī)藥費。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申訴人在受工傷以前,受傷部位就存在股骨頭壞死之病,假如沒有這資工傷事故,申訴人的病患也是存在的,但或許工傷事故導致病情加重。從這個方面看,申訴人本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責任的大小,應由仲裁員自由裁量權來確定。
對于上述的兩種觀點,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對于工傷案件中適用的無過失原則,僅僅適用在工傷認定這一過程,即不管職工在受傷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均應當依照無過失責任原則,予以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應給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申訴人在受傷以前,就存在股骨頭壞死之病,工作中受到傷害恰巧是壞死的骨頭受到傷害,才有了以后仲裁部門兩種不同的觀點。
假如申訴人股骨頭沒有壞死或者受傷的不是這一部位,那由沒有盡參保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是相當明了的。但本案中因申訴人本身的疾病擴大了工傷所造成的后果,因此申訴人本身也存在理由不充分,這與工傷認定過程中的過失,應為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工傷認定范疇,后者屬于工傷待遇范疇。不能簡單的以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故本案申訴人的待遇處理過程中,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對于本案申訴人到底要承擔多大的責任,這又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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