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女士與同事汪先生因為一個尼龍包發(fā)生爭執(zhí),汪先生把李女士打傷致左耳鼓膜穿孔。李女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保局認為李女士的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于是,李女士將勞保局告上了法庭。那么,李女士到底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呢?
因為一個尼龍包,李女士在上班期間被同事打成輕傷。
大連某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她不構成工傷,不服氣的李女士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終于被認定為工傷。
李女士與汪先生同為大連某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信用社)的職員。2004年7月的一天,汪先生向李女士借一個尼龍包,李女士說包是提款送款用包,必須在下班前送還。
索包不成反遭打
但是汪先生并沒有按約定把包送回來,著急的李女士與汪先生在電話里吵了起來。汪先生回到單位后,怒氣沖天的他抬手一巴掌,李女士頓時倒地。經診斷,她左耳鼓膜穿孔,法醫(yī)鑒定為輕傷。
2004年11月,李女士向大連市某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保局認為,李女士的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隨后,復議機關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維持了勞保局作出的認定。
在申請復議期間,李女士還將汪先生告上法庭。2005年4月中旬,她又將勞保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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