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阜外醫(yī)院醫(yī)生昌克勤做手術暈倒,但因死亡距發(fā)病超過48小時,未被列入工傷,在網上掀起了一番熱議。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分為典型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三種情況,其中第15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傷保險認定的范圍過寬,對用人單位不利,認定的范圍過窄,則對勞動者不利。相關部門在立法時,為便于可操作性,簡化工傷認定,選取了折中點,認為48小時是整個搶救過程的黃金時間,就規(guī)定48小時作為工傷認定的量化時間。
但以死亡時間為前提和約束條件的工傷認定,根本上是“刻意”忽略了對工傷事故中“死亡”與“工作過勞”之間因果聯(lián)系的判斷和分析。只要是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就可以“視同工傷”,不符合的則“一刀切”排除,直接引發(fā)“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誕現(xiàn)象。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視其死亡的原因而定,不應當一概而論認定為工傷。如果工作對職工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影響,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工作與死亡毫無關系,如工作無法對其突發(fā)疾病死亡構成原因時,就不應該將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視為工傷,而48小時之限也更不能成為認定工傷與否的標準。
在美國,對于工傷定義是“injuries in the process of work or resulting from work”,即工作過程中的傷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美國的工傷認定主要以判例規(guī)則為主,輔之以成文法律規(guī)定,在工傷認定標準上堅持“與工作相關”的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比較靈活。美國法院在解釋“工作過程”時,認為只要雇員從事和工作存在模糊關系的事務導致傷害的,都可能被認定和工作相關,從而獲得工傷保護。
在工傷認定方面,并不考慮“過勞死”的情況,只考慮死亡時間的問題。日本的工傷保險中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勞動時間內或加班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時受傷認定為工傷,職業(yè)病過勞死等長期因工作勞累造成的身體傷害也被視為工傷的一種,由當?shù)氐膭趧踊鶞时O(jiān)督署負責工傷認定。
按照目前的工傷條例,一些職工突發(fā)急病死亡,可能和工作原因并沒有直接關系,但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部分本來應該受到工傷待遇保障的群體,卻沒有享受到工傷待遇。2007年,江蘇女教師李華暈倒在講臺上,在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盡管她的病是長期勞累所致,但當?shù)亟逃志芙^認定為工傷,認為認定工傷的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拒絕的理由說白了就是李華死得太慢、太晚了。
工傷的認定與否,背后牽涉賠償數(shù)額差別巨大,甚至可能相差幾十萬元。對于因工死亡職工待遇,根據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包括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搶救產生相關醫(y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于非工傷死亡的相關待遇,要追溯到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包括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搶救產生醫(yī)療費用(全部由死者醫(yī)療保險承擔)、喪葬費(2個月企業(yè)職工月均工資)以及一次性救濟金(按照其最高標準,供養(yǎng)三人以上則為12個月死者工資)。
據《南方周末》,2013年9月25日,在深圳市“賽格日立舊工業(yè)區(qū)改造項目”作業(yè)的農民工龔廷開突發(fā)腦干出血住院,在呼吸機的支持下比“48小時之限”多活了8個小時,由于兒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養(yǎng)的只有老父親,按照上述兩種計算方法,因未在48小時內去世,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在其死亡之后,家屬少拿了近四十萬賠償,僅收到建筑公司11萬元的賠償。
在48小時的生死攸關之間,用人單位要求盡全力救治病人,絕大部分都是為了逃避工傷賠償?shù)牧x務,把風險全部轉嫁給弱勢的職工家庭。對于不想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老板來說,只要把搶救時間拖過48個小時,自己就能“無責一身輕”。2012年,“尹廣安之死”就曾轟動一時。51歲的建筑工人尹廣安工作期間因腦溢血送醫(yī)院,入院6個小時后,醫(yī)生就宣布了腦死亡,但有呼吸機的維持,勞務公司要求醫(yī)院全力維持尹廣安生命以超過48小時期限,逃避工傷賠償。
“48小時之限”除了引發(fā)“單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誕現(xiàn)象外,還會導致“家屬拼命埋活人”。 “48小時”的規(guī)定極不人道,暗示著家屬要獲得工傷賠償就得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待遇。諸如山東省建筑工人孫家?guī)X、東臺市海瀾服飾員工張正梅等都是死者家屬被迫主動提出放棄治療,最終患者在48小時之內死亡。同樣在“尹廣安之死”的案例中,在勞務公司全力維持尹廣安生命以超過48小時期限的時候,尹廣安家屬則為了使其能被認定為工傷,而將其呼吸機拿下,讓其“自然死亡”,最終與勞務公司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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