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提高,用人單位得“減負”
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變化;勞務派遣工遇到工傷,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負什么責任……針對職場人士關心的話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福利保險處一一給予解答。
1、工亡工傷保險待遇提高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因工死亡人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按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個月計發(fā),調整為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發(fā)。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原《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1-10級工傷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至6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的本人繳費工資,負傷前一月的本人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1-10級工傷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7個月至7個月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同時規(guī)定,按新標準計算的金額低于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相應傷殘等級的月份數(shù)確定金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做這樣的調整,是基于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工傷人員的待遇標準,本市原來考慮對部分低收入工傷人員待遇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托底的保障措施,已經(jīng)通過待遇標準的提高得到了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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