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16日,重慶市巫山縣中醫(yī)院職工柴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柴某右足契骨骨折,經(jīng)認定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柴某受傷后,原告巫山縣中醫(yī)院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告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審查后于2012年1月7日作出山人社發(fā)[2011]321號工傷認定,認定柴某右足契骨骨折屬工傷。
分歧
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可以認定的。但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柴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被告卻將其認定為工傷,與客觀事實不符,應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柴某屬因工受傷?!?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只是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并沒有對“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柴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認定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首先,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舊條例在工傷認定時對上班時間、上班路線的限定,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強對勞動者權(quán)益的保護,即由原來注重對用人單位利益的維護轉(zhuǎn)到了對勞動者權(quán)益的關注;二是工作性質(zhì)的多樣化和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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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