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11年12月20日公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對照老《條例》,修正案從5個方面作了調(diào)整,具體體現(xiàn)在: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等轉(zhuǎn)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除上述支付渠道調(diào)整外,工傷保險基金還增加了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的支出,“工傷預防”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顯然不是一個概念,如何加強基金這方面支出的管理十分重要。
二是提高了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標準。除了傷殘等級為1-4級、5-6級、7-10級,分別在原標準上增加3個月、2個月和1個月標準的本人工資外,增幅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原標準為“40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一新規(guī)設定的更大意義在于,用通俗的說法就是“同命同價”,這是公平理念的體現(xiàn),也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xiàn)。
三是縮短了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期限。要求“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第二十條第二款),這比老《條例》不分情形、全部適用60天的期限作大大的縮短,既是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效率提速的要求,更是為受傷職工盡快得到工傷保障提供了支持。
四是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的,不僅要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未參保期間發(fā)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支付按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費用,補繳后新發(fā)生的費用才由工傷基金支。同時,用人單位如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核實的,也將受到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除上所述,對在《條例》征求意見時社會反響相當激烈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存廢問題,修正案最后選擇了一個相對折中的做法,既沒有全盤保留老條例的規(guī)定,又沒有一廢了之,而是作了兩大方面的調(diào)整,一是限定了“非本人主要責任”,二是取消的“機動車”的限制,兩個條件一綜合,與老條例的規(guī)定相比,更有合理性,達到了既保障職工上下班的途中風險,又不至于讓用人單位承擔“無限責任”,還使得其他情形的交通事故獲得了平等的對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