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如何認定
劉某某系某玻璃圓錐機制造有限公司職工,從事鐵水溝耐火材料維修工作。
2012年1月20日10時30分,劉某某與同事孫某、王某騎自行車離開單位回家。10時40分,劉某某騎自行車行駛至某區(qū)工業(yè)園路口處時,被付某駕駛的載貨汽車撞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1月23日死亡。2012年2月20日劉某某之子劉小某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其父為工傷,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經(jīng)審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某構成工傷。某玻璃圓錐機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后被維持。該玻璃圓錐機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某玻璃圓錐機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是在上班時間,也不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認定工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包含兩方面要素:一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經(jīng)路線。盡管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jù)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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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