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fā)生事故后,哪些情形應當認定工傷或應當視同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有七種情形,應當認定職工為工傷:
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是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是患職業(yè)病。
五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三種情形,應視同工傷:
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