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ān)注的《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工作日前終于塵埃落定,根據(jù)《國務(wù)院關(guān)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的規(guī)定,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究竟有哪些變化呢?YMG記者對此采訪了有關(guān)專家。
解讀
個體工商戶也納入?yún)⒈7懂?/strong>
雇工受傷也可享受賠償了
事例:劉建國是芝罘區(qū)某肉食加工點的小老板,之前他的店里曾有過工人因絞肉機操作致傷的情況,他想給自己包括自己手下的幾個工人投保工傷保險,但因為自己只是個體工商戶,一直無法參加工傷保險。
解讀:山東魯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林士俊告訴記者,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wù)所、會計師事務(wù)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yīng)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之前對個體工商戶的工傷保險問題僅做了委任性規(guī)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對此再次做了委任性規(guī)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實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實際上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長期以來一直是個空白。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個體工商戶也納入?yún)⒈7秶瑹o疑具有重要意義。
解讀
擴大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認定工傷范圍
非本人主責交通事故均屬工傷
事例:徐楠是芝罘區(qū)某工藝禮品廠的職工,今年9月份步行上班行至毓璜頂賓館門前時被一輛從陡坡上疾馳而下的電動自行車撞傷,造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及肋骨骨折。因肇事者逃逸,徐楠不僅沒有獲得一分錢的賠償,還因為無法認定工傷只獲得80%的病假工資。解讀:林士俊律師表示,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認定工傷的范圍,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均屬于工傷。也就是說,即便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同等責任,只要不是主要責任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不僅如此,勞動者遭遇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均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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