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補充工傷保險出實施細則
日前,錦州市出臺《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補充工傷保險的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說,以更好提高職工的工傷保障待遇。
《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登記注冊及投保繳費辦法為:用人單位應在本實施細則發(fā)布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充工傷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在申報補充工傷保險登記注冊時應填報《參加補充工傷保險職工明細表》,同時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參保單位及其工傷職工注冊登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補充工傷保險也隨之變更。用人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充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用人單位應于每年7月10日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本單位在冊職工辦理參保手續(xù),填寫參保信息并繳費。辦理手續(xù)時,須同時提供被保險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及其他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和保險費發(fā)票。
保險期限內,投保人用工發(fā)生增減變化時,應按工傷保險增減變化方式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費手續(xù),同時提供增減用工的相關信息。補充工傷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自投保人參保并繳費次月起,被保險人因工死亡或新發(fā)生工傷經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被保險人經工傷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或者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被保險人與投保人解除勞動關系的,投保人應當在15日內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保險人收到投保人的補充工傷保險賠付申請后,經審查符合保險責任范圍且提供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賠付。
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辦理賠付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職業(yè)病]復查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市(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無欠費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辦法》還規(guī)定:被保險人本人工資標準的認定以投保人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繳費工資為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補充工傷保險試點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