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否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62歲的余某是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的退休教師。2011年3月,因技術水平突出,余某經(jīng)人介紹與某單位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聘用合同書》,約定由其負責該單位員工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工資按月結算。
2011年8月,余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后被送至醫(yī)院救治。經(jīng)過兩次住院治療,待治療結束,余某共花費醫(yī)療費用35000元。事后,余某通過訴訟方式就這次交通事故獲得相應的賠償,同時他要求單位給予工傷認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該單位表示,余某受傷的性質并不屬于工傷,而且已經(jīng)就此次損失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單位不再支付額外賠償。于是,余某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經(jīng)審查認定不屬工傷,后經(jīng)行政復議仍維持原決定。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案經(jīng)過審理最終認定,余某與該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依法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享受養(yǎng)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
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比如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傷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已獲得侵權賠償?shù)?,其享受的待遇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如醫(y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五項費用。故余某依此規(guī)定同時要求工傷認定并無不妥。
但是,在這起案件中,余某是屬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jù)此,法院認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單位在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一開始形成的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而工傷認定是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因此,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依據(jù)該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其相關權利義務只能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除第三方已賠付的部分
退休返聘人員可要求單位賠償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退休返聘人員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并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為雙方只存在勞務關系。但是,即便余某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單位也無法逃避其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
12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