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工傷適用范圍:
舊《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新《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是:在舊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二、關于工傷的認定:
舊《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是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新《工傷保險條例》對于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擴大,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三、關于工傷認定的程序:
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新《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關于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更加簡化了工傷認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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