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上下班遭遇機動車事故可以認定工傷,今后可能就不會;以前你工傷時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不算工傷,現(xiàn)在算了;不參加工傷保險,以前受了工傷只能由單位賠付,現(xiàn)在只要單位補交了保險之后還是可以由工傷保險來賠付……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引發(fā)各界熱議。
征求意見稿還擬提高工亡待遇標準,并設計了兩種方案以公開征求意見。廣東省工傷保險專家透露,廣東也將根據(jù)全國的新條例修改自己工傷保險條例。
文/記者蔣悅飛
焦點一:
有交強險補償上下班車禍不再算工傷
征求意見稿最受人關注的一條是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最初是在1996年,而2004年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時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征求意見稿刪掉的理由在于,交強險出臺之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shù)耐緩浇鉀Q。
反對:肇事者逃逸怎么辦?
然而,這一刪在網(wǎng)上引起了廣泛的反對。“上下班遇車禍應為工傷!不該倒退!”“現(xiàn)在車多了,路遠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傷保險要把風險轉移,有違工傷保險的初衷。”特別是有網(wǎng)民提出,“在偏遠地區(qū)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誰索賠?不認定工傷不合理。”
“我個人認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傷還是應該屬于工傷,因為職工是因為工作才走這一條受傷的道路。用人單位起碼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完全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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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