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政府獲悉,我省近日修訂了《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工傷的認定范圍,將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疇,并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今后,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增六類組織參加工傷保險
據了解,我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老辦法是2004年制訂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此次辦法修訂后將更多的事業(yè)單位和組織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范疇。
以往,我省只要求企業(yè)和有雇主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新修訂的《辦法》要求我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六類組織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的擴大讓更多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上下班途中遇事故也算工傷
以往在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中,具體的工傷情形沒有加以細化,新《辦法》不僅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還明確了具體申報工傷的材料。
下列六種情形下受傷的員工,可申報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fā)疾病死亡證明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六)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專業(yè)復員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fā)的確認。
從上面六種情形中可發(fā)現,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才可以算工傷,諸如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傷,搶險救災期間受傷等,都算是工傷。按規(guī)定,各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后,應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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