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工傷應否適用新的工傷賠償標準?
新《工傷保險條例》較舊《工傷保險條例》,無論在工傷認定程序、期限、范圍上,還是在賠償標準上,都更傾向保護工傷職工。新舊條例更迭之際,不可避免涉及新法的溯及力問題,也就是新《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工傷是不是適用新的工傷認定程序、期限、范圍,是不是適用新工傷賠償標準?如:2010年發(fā)生的工傷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能否按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根據(jù)一般法學理論,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新的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新法出臺前的行為、事件。
但是,《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最后條款對溯及力問題做了特別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也就是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間發(fā)生的工傷,根據(jù)申請工傷認定最長一年的規(guī)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還沒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既要按照本決定規(guī)定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樣的理解,也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fā)的國法秘函【2005】314號文(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的法律溯及力的請示》的復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沒有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按照新的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注解:
2004年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011年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從兩個不同版本不難看出有兩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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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沒有要求,即便職工承擔全部交通事故責任,也會被認定為工傷。2008年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明確要求,即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全部責任的,不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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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必須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不能構(gòu)成工傷;2008年版《工傷保險條例》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也可能構(gòu)成工傷。
從這個角度來看,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職工對機動車受傷事故傷害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