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響應市政府“綠色出行”的號召,前不久,齊女士開始采用騎自行車的方式上班。
幾天前下夜班,齊女士在經過一處施工路段時,因施工單位設置的照明燈被他人竊走,不慎摔倒,不但手臂骨折,腰部也扭傷了。
經交警部門認定,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并按照80%的責任賠償了齊女士的損失。事后,齊女士找到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但單位認為,齊女士的情況不能算工傷,更何況她已經得到了施工單位的過錯賠償。齊女士疑問:單位的說法對嗎?
法律人士表示,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齊女士所受傷害,應屬于工傷范圍,應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齊女士所在單位雖然承認她所受傷害是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不認為屬于交通事故。然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齊女士騎自行車在道路上摔傷,完全屬于交通事故范疇,完全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理應享受工傷待遇。
至于齊女士已經得到了施工單位的民事侵權過錯賠償與享受工傷待遇并不矛盾。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之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