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與李某均系某紙業(yè)公司的工人,蔣某的工作崗位為清理生產(chǎn)過程中產(chǎn)生的損紙,李某的工作崗位為戳料車駕駛員,負責將蔣某清理的損紙運走。2006年12月3日凌晨4時許,李某駕駛戳料車在該公司造紙車間搬運損紙時,將在1米多高的損紙堆后邊的蔣某致傷。
經(jīng)鑒定,蔣某的傷殘等級為4級傷殘。在治療過程中,某紙業(yè)公司為蔣某墊支了醫(yī)療費6.7萬余元。
申請工傷認定超過受理時限
2008年9月,蔣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以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08年10月,蔣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紙業(yè)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費用,仲裁委未予受理。
今年3月,蔣某向新津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紙業(yè)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對蔣某所受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蔣某上訴后,成都市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改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
申請工傷認定的途徑行不通后,同年10月,蔣某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紙業(yè)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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