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工傷認定申報程序 |
申請材料 |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 3、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4、傷(亡)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5、事故見證人證言原件(證人簽名按指印并附其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旁證材料原件(如:旁證、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單位、企業(yè)法人注冊登記材料(傷(亡)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7、其他具體情況請參照《工傷認定提交材料通知書》。 |
辦事程序 | 1、用人單位根據屬地規(guī)定,自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天內,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2、社保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的,經辦人員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提交材料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 3、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社保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受理,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調查; 4、社保部門在正式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單位和受傷職工。 |
辦理時限 | 經審核資料齊備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
業(yè)務類別 | 工傷認定 |
溫馨提示 | 1、為了確保工傷醫(yī)療在院結算的順利進行,應當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在院辦理社保入院登記; 2、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fā)生的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3、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局工傷科)同意,工傷申請時限可以延長; 4、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后,社保部門將電話聯系單位和職工領取,具體辦理情況也可通過12333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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