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仲裁是解決工傷爭議的方式之一。工傷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zhí)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1、工傷的處理程序
工傷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yè)工傷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工傷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傷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工傷糾紛,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工傷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工傷糾紛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3、仲裁管轄
縣、市、市轄區(qū)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工傷糾紛。發(fā)生工傷糾紛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4、仲裁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5、提起仲裁的時效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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