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何女士去年10月25日騎電動車外出被一貨車撞傷,造成面部多處縫針,鼻梁骨折,經交管部門認定,由貨車司機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經治療,何女士出院3個月后進行了傷殘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現(xiàn)已訴訟至法院請求依法賠償。保險公司則稱她不應出院3個月后就做傷殘鑒定,而應該在出院6個月后做,并以此為由不予賠付。何女士問:關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到底何時進行鑒定?
【接訪律師觀點】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杰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規(guī)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何女士出院后治療已終結且恢復穩(wěn)定,司法鑒定機構已依法評定其為十級傷殘,所以保險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何女士有權依據鑒定結論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益。
標簽: 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