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一天傍晚,阿進騎自行車下班回家。還沒到家,被一輛逆行的小轎車撞了。雖然撿回一條命,阿進也落下個八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小轎車司機負全責。經過調解,阿進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10多萬元,由小車司機和保險公司承擔。
阿進了解到,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范圍,可以向公司申請工傷賠償,時效是一年。
阿進說,還在時效期內,他就向公司討要工傷賠償,可老板拒絕了。老板說,阿進已經獲得交通事故的賠償,公司不可能再給他工傷賠償。若是阿進繼續(xù)討要,將辭退他。
難道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的賠償不能同時兼得?阿進向早報法律熱線咨詢,他能要回工傷賠償嗎?
賴忠惠律師:根據事實分析,阿進有權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阿進在下班途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時存在著工傷保險賠償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種賠償責任雖是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實發(fā)生,但是因二者分別基于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侵權法律關系產生,因此兩種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法律依據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同,賠償的費用項目范圍和計算方式等均不同。二者并不沖突,也不可替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不反對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兼得,因此,阿進在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后,仍可向用人單位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