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太太騎自行車去單位上班,行至虎踞路時不慎被一輛由西向東的車撞倒,后又被一輛由東向西的車輛拖帶數米,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太太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后我與肇事車輛乙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并已經賠付完成,單位卻沒有工傷保險(和訊放心保),只接受“補差”拒絕享受工亡賠償。問:我是否還能為我太太再申請享受工亡賠償?
施律師:你可以先向該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你太太為工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于被申請人未給李某辦理工傷保險,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的工亡待遇全部應該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亡待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是對工亡職工近親屬家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只要認定為工亡,則工亡職工近親屬有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全額的工亡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請人雖從交通事故肇事方獲得一定民事賠償,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guī)定此類情況不能全額享受工亡待遇。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屬于勞動法和民法侵權賠償兩個法律范疇,不存在“補差”的前提基礎,而被申請人主張“補差”是違法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復中也明確規(guī)定,即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一方獲得民事賠償后仍可以獲得全額工傷待遇,這是工傷職工或其親屬一方的法定權利。
李先生:2012年我與屬于私開房產中介的王某簽訂購房合同,委托王某代為購買位于南京市區(qū)某處房產,并向王某支付了購房款60萬元。王某拿到錢后,把購房款用于賭博,輸個精光。我多次催促房款未果,問如何維權?
施律師:本案已經不是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guī)定。具體到本案中,王某在收取李某購房款后,并沒有履行代李某購房的義務,而是將該款項用于賭博,并揮霍干凈。這顯然表明,王某將該款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行為方式符合我國刑法合同詐騙罪所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建議立即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