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汪錦火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稱,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他曾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并獲得支持。但該公司不服將他告上法庭。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饒市中院。上周,汪錦火已和陽光化工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該公司一次性支付7萬余元給他。
裁決賠償后用人單位提起訴訟
“現(xiàn)在,我的視力是越來越差了,幾場官司下來,把我折磨得身心疲憊,我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拿到公司的醫(yī)藥賠償費。”5月20日,汪錦火在電話中對記者說。
2010年11月6日,汪錦火在陽光醫(yī)藥化工有限公司生產(chǎn)間工作時,像往常一樣向反應(yīng)釜(一種綜合反應(yīng)容器)投放原料甲醇鈉,反應(yīng)釜突然發(fā)生爆炸,致使其眼睛受傷。
2011年11月21日,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汪系工傷。2012年3月20日,汪的傷情經(jīng)江西省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級。
后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爭議,汪向萬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12年6月4日,萬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陽光化工支付汪錦火停工留薪期間工資67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900元、雙倍工資9100元等各項費用共7萬余元;陽光化工支付汪錦火社會保險費用7245元;解除陽光化工和汪錦火的勞動關(guān)系。
陽光化工收到裁決書后,認為汪錦火不構(gòu)成傷殘,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于2012年6月21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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