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公司員工李某,在早上7時38分許,步行回公司處上班途中,途經(jīng)市西環(huán)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市公安局蝶山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今年3月25日,李某所在單位依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向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4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所受傷害的情形為工傷。由于該公司為李某參加了工傷保險,認定工傷后李某很快得到了相應(yīng)的工傷待遇。
據(j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相關(guān)負責人介紹,根據(jù)2010年12月8日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勞動者發(fā)生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也納入到工傷認定的范圍,而且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勞動者在事故中必須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無責任,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