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彬系原告公司的員工,原告為廖彬投保了工傷保險。2012年6月11日,廖彬在去原告食品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在道路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廖彬當場死亡。原告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以此次事故中交警沒有劃分責任為由,認定廖彬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傷害不構成工傷。原告食品有限公司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新余市人民政府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在拿到案卷后,承辦法官注意到受傷害職工廖彬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是才45歲,且家住農村,估計其家庭困難。承辦法官立即和其妻子,也是本案的第三人陳蘭取得聯(lián)系,并面對面進行了交談,了解到廖彬是家里主要的勞動力,上面有年過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兩個女兒,且一個女兒才13歲,廖彬過世后,一家老小頓時失了主要的經濟來源,生活困難。
考慮到廖彬過世后其家庭陷入困境且又快到春節(jié),合議庭決定爭取在過年前實現(xiàn)案結事了,快速有效地維護陳蘭一家的合法權益。在約見原告、被告、市醫(yī)保局及主動上門走訪的基礎上,合議庭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積極探尋適中的解決方案。最終在各方的努力下,第三人與市醫(yī)保局、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第三人陳蘭一家在過大年的前三天領到了賠償款20余萬元,一起行政糾紛妥善化解,弱者的利益得到及時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