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歲的龍某,來自四川廣安。2007年,他來到重慶明天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明天公司)上班。天有不測風雨,兩年前,龍某上班操作機械時,不幸被壓傷左手,經(jīng)過半年治療才出院。這次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事故,龍某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去年8月龍某提出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雇傭關系。
去年10月,龍某向渝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明天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隨后,法院判決明天公司支付41萬余元,明天公司還支付4萬元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
早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明天公司向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員工補充工傷保險。龍某受傷后提出了理賠申請。去年11月30日,平安養(yǎng)老保險公司向龍某賠付保險金19.7萬元。
得知此情況后,明天公司以龍某不當?shù)美麨橛?,將他告上法庭?/p>
員工受工傷,公司支付了工傷賠償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付了員工19萬元保險金,便以不當?shù)美麨橛?,要求員工退還這19萬余元。近日,大渡口區(qū)法院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錢非彼錢
大渡口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明天公司投保的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龍某與明天公司解除勞動雇傭關系后,工傷保險的賠付條件已經(jīng)成立,龍某申請理賠并獲得賠付19萬余元于法有據(jù)。
法院還認為,明天公司只是在法院判決的范圍內(nèi)承擔了賠付責任,并沒有額外多支付給龍某賠償金,龍某并沒有獲得不當?shù)美?。?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明天公司要求龍某退還19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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