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同志28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新《條例》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條例》具有六大亮點這位負責人解釋,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從制度上解除了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是引導職工群眾高度重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
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guī)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fā)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借鑒了國際經(jīng)驗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guī)定,并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wèi)生和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的新規(guī)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xié)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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