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綜合新華社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將《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中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據介紹,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另外,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guī)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guī)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為了解決部分地區(q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第一,統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f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二,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
征求意見稿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通過簡化程序規(guī)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另外,為便于實踐,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發(fā)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