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公司打工,上班期間手指骨折,工傷認定中為他冒用身份證上的名字,導致小唐拿不到工傷賠償。無奈的他近期將市社保局告上法庭。律師認為,小唐自己用別人名字犯罪在先,想獲得工傷賠償比較困難。
小唐稱,他2011年2月入職某電業(yè)公司工作,當時沒辦身份證,就以同事何某名義辦理入職手續(xù)和工傷醫(yī)療保險。當時公司和社保局都沒有提出異議。2012年5月,唐在車間工作時左手食指被壓部分損傷,后也以何某名義入院治療。公司為其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后者認定指出“何某左手指中末節(jié)毀損傷;中節(jié)開放骨折,予以認定工傷”。因為《工傷認定書》傷者根本不是傷者本人,導致小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近日小唐將市社保局告上法庭,訴請被告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重新對其本人作工傷認定。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該起案件,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多名律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認為,該起案件中,原告用別人身份證進公司、買工傷保險,有錯在先。即使社保局撤銷《工傷認定書》,也很難對他本人進行工傷認定。“從法規(guī)或相關(guān)程序上說,小唐本人是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不過公司方應該就工傷一次給傷者補償。”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