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標準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遺蠕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A、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的級別)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師職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軍職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大軍區(qū)職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干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fā)200元;
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收入總額低于上述生活補助費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部分;
G、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孀:在享受當?shù)卣畵嵝魞?yōu)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難時,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干部的未滿16歲及雖滿16歲,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干部生活的無固定工資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發(fā)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2)軍隊士官家屬在士官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按軍隊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隨軍干部遺踴另擇配偶者,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下一月起不再發(fā)給定期生活補助費。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隨軍遺屬去世后,可一次發(fā)給6個月的本人生前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去世后的喪葬費,由地方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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