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駕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乙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甲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甲所在單位墊付了醫(yī)療費用并及時向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甲所受傷害為工傷,后甲的醫(y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1、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甲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訴乙、乙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承保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依法應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很多。最常見的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害、出差途中交通事故受傷害。此種情況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一方可以在認定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受害人一方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訴訟被告,對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若該部分費用已由工傷保險支付全部或部分(或者用人單位承擔),往往提出在受害人一方的訴訟標的中予以扣減。
因此在法庭上保險公司提出:甲的醫(yī)療費等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甲個人并未承擔該部分費用,不能再請求賠償,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簡單來說就是受害人甲并沒有支付醫(yī)療費用,因此保險公司不用進行賠償。
2、兩種賠償互相獨立
其實保險公司的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是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在法律中兩種賠償相互獨立,司法解釋中也支持兩種賠償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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