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而職工在下班途中屬工作時間范圍內(nèi),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情】
2010年10月16日,重慶市巫山縣中醫(yī)院職工柴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柴某右足契骨骨折,經(jīng)認定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柴某受傷后,原告巫山縣中醫(yī)院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告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審查后于2012年1月7日作出山人社發(fā)[2011]321號工傷認定,認定柴某右足契骨骨折屬工傷。
【分歧】
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可以認定的。但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柴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被告卻將其認定為工傷,與客觀事實不符,應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柴某屬因工受傷?!?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只是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并沒有對“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柴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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