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途中,朱某被一輛小轎車撞傷,當他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以事故責任未認定為由拒絕為其申請。此后朱某一直忙于向肇事司機索賠,不料錯過工傷認定的1年“有效期”,后悔也來不及。
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遭拒后,朱某根據公司的意見,找到交警部門要說法,幾經周折,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認定書,這下公司更不愿為其申請工傷了,朱某無奈之下,找到姑蘇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工傷待遇。在法官的釋明中朱某才知道,其實他自己可以先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再索賠。可當朱某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卻早已超過了申請時效。
法官介紹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職工本人、近親屬等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請。本案中,由于受傷職工缺乏法律知識,錯過了1年的申請時效,而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