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根據《條例》等相關的規(guī)定,訴訟或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分兩種情況: 1、傷情不嚴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滿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自傷者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計算;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為作出司法鑒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陨蟽煞N均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依據為: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
2工傷賠償過訴訟時效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時發(fā)生事故,對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之后王某一直在養(yǎng)病,王某單位因想隱瞞事故,因此未給王某辦理工傷認定書。到目前已過了三年,王某因傷一直無法出去工作。2012年3月15日王某的母親來到了青云店司法所,希望在法律上給與王某幫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認真的給王某的母親講解了法律規(guī)定?!豆kU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傷,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因此已過工傷認定時效。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計算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fā)現(xiàn)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于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執(zhí)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guī)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4訴訟時效的有關具體問題人身損害的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抽保護的人格權,就是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不是一個具體的人格權,而包括幾個人格權。這一理論在我國法律理論界曾有過激烈的爭論,對于生命健康權的完整理解,應當是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這樣三個人格權。
生命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xù)為基本內容,其保護對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動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喪失為標準,侵權行為作用于人體,使人的生命活動能力喪失,就是侵害生命權。民法對侵害生命權的確認標準是客觀標準,是以生命喪失的客觀結果論,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fā)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侵權行為作用于人體,使人的機理的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fā)揮受到在此破壞,使受害人的人體生理機能、發(fā)育、體質
5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一、與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
1、侵權行為一般訴訟時效的含義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立法的訴訟時效制度,是勝訴權消滅,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消滅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更不消滅實體權利。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與此相同,《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各項規(guī)定,如各類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均執(zhí)行《民法通則》。
由于訴訟時效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亦可依職權適用。而訴訟時效的本質應當是永久抗辯權,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此時抗辯權就可以對抗請求權,使某個具體的請求無效,從而獲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在人身損害賠償請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張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加害方就可能獲得免除賠償之責任。
2、《民法通則》的一般規(guī)定
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為2年;
6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問題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guī),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以上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fā)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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