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在勞動糾紛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約定違約金條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nèi)無故離職,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等。這些約定合法有效嗎?
一、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是否采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
2用人單位強行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有效嗎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出于自身經(jīng)濟利益考慮,為達到對勞動者高效管理的目的,往往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者如出現(xiàn)違約情況,則需承擔高額的違約金,那么這些條款有效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
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經(jīng)濟地位不平等;現(xiàn)實中很少有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約定,只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顯失公平;勞動者具有勞動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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