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般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別集體爭議的處理時效為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應在仲裁時效內審理結案。
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3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按照該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1.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jù),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并等待答復期間;
2.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xiàn)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
2勞動仲裁程序1概念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1],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
2仲裁程序
根據(jù)《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3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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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jù)《勞動法》的有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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