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勞動合同解除有什么規(guī)定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益的保護,容易引起紛爭。勞動合同解除包括三種:即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并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所以,《勞動合同法》除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另外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應該說《勞動合同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弱者地位,對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比較寬松。
二、勞動合同解除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2合同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一、合同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則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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