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試用期勞動合同能否解除一、試用期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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