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附加條件的,通知期滿后,即使用人單位不批準勞動者也可以離職。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應當協(xié)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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