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解除勞動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沒有別的限制。這種情況下,固然勞動者可能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在沒有貿易秘密條款商定的情況下,沒有對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隨時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在試用期內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前提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但分歧錯誤單位負任何的違約或者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造成損害的,并應當支付賠償金
2什么是勞動合同解除權,勞動者如何行使單方解除權?一、什么是勞動合同解除權
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二、勞動者如何行使單方解除權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huán)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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