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案例
一、案情簡介
2008年3月,王某應聘到濟南市高新區(qū)一家企業(yè)A公司,從事產(chǎn)品安裝、技術(shù)服務工作。入職后,單位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一份,并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但是自始未予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1年1月,單位領導找其談話,說單位一大客戶B公司常年需要單位提供技術(shù)服務,作出了讓王某至B公司工作的決定,并表示工資福利不變。因B公司地址距離王某家比較近,出于這個考慮,王某便欣然接受。
2012年2月,B公司因業(yè)務轉(zhuǎn)型,原有的機器設備均與淘汰,B公司便以無合適崗位為由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辭退通知。
在此情況下,王某拿著該辭退通知找到A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A公司卻以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現(xiàn)在非本公司員工為由,予以拒絕。萬般無奈之下,王某欲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
我作為王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過聽其陳述,并與B公司進行溝通后發(fā)現(xiàn):自2011年1月起,B公司便以用人單位的名義為王某交納了社會保險。王某的銀行卡工資流水明細顯示,其工資發(fā)放單位亦是B公司。
2勞動合同范本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chǎn),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方已將乙方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向乙方作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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