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chǎn),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方已將乙方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向乙方作了告知
2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楊某被聘請進入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為副科長。不久,公司發(fā)生股權變動,楊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多方挽留無果,楊某于當年7月30日正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結。
在楊某被聘用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聘用期間的月工資為1600元。2009年12月,楊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權益為由,向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該公司辯稱,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觀惡意,公司不應承受雙倍工資這種懲罰性責任。楊某主動辭職,公司多次挽留,這種由勞動者先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01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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