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由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xù)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本期案例討論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問題,對用人單位非常及時和必要。就個人觀點看,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既然這些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來約定。對此,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
2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qū)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y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qū)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yè)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y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yè)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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