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企業(yè)單方解除 企業(yè)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 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yè)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y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責任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只要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樣理解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有失偏頗。對于何謂“符合錄用條件”,我國勞動法未作出任何規(guī)定,但所謂的“錄用條件”也不應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就算,而應是經過公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業(yè)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以及招用時規(guī)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標準。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用人單位任意找一個理由,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此外,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約定在試用期內即使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給予勞動者一筆經濟補償金的,只要不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也是應該允許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此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無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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