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薄」茌牂喈愖h,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fā)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
3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可否上訴第一個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果不滿,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
但目前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此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在“第十四條”似乎給了異議人一條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笨墒牵瑢で笄笆鼍葷緩降那疤?,僅是“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形,而“當事人適時提出管轄異議而不服勞動仲裁機構駁回其管轄異議的裁決”的情形并不涵蓋其中。
綜上,由于立法的缺失,個人覺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銷裁決了。
第二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
4勞動仲裁的管轄權異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币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痹摋l明確規(guī)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地區(qū)管轄,是指以行政區(qū)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qū)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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