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王昌碩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法,較好地解決了適用范圍窄、申訴時效短、調解渠道少、處理周期長、職工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難題,在制度設計上有所突破和創(chuàng)新,對于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必將發(fā)揮積極的、重要的作用。為了學習、宣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本文主要介紹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guī)定。
首次在法律上明確
勞動爭議事項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的勞動爭議有: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2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與原來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相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一個變化是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了“一裁終局”制度,即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是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的案件包括: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法定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實行“一裁終局”的有利之處在于,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這一花費時間較長的環(huán)節(jié),盡快解決爭議,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務中去。同時,為保證勞動者的訴權得到實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明確規(guī)定,對“一裁終局”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勞動者的仲裁或訴訟權利都得到了較好的實現,使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問題上有了法律規(guī)定的選擇渠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維權形式。
3勞動仲裁法司法解釋勞動仲裁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制定的法律。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相比,在許多方面作了調整,以下就是對這些變化的簡要解讀。
一、受理范圍的變化
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圍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那究竟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圍呢?下面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受案范圍的詳細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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