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據(jù)以討論的案例一個稍加改動的案例
李某入職某某軟件開發(fā)咨詢公司,從事軟件開發(fā)工作。公司與李某口頭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獎金另計。公司方與申請人補簽了期限為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廣州市規(guī)定為李某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受市場原因和經(jīng)濟危機影響,公司未向工會和勞動部門報告決定裁員,向李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從入職到被裁以來,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休息,經(jīng)計算,李某共有100個周六工作。入職期間,公司未支付過李某任何獎金和加班工資。
李某被裁后,因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和經(jīng)濟賠償金問題,李某提起勞動仲裁。
二、李某的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帶有普遍性的維權請求
李某根據(jù)自己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列明的仲裁請求共四項:
1、請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2、請求公司加付未簽勞動合同工資36000元;
3、請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共計13793元×200小時×200℅﹦13893元);
2勞動爭議仲裁常見的訴訟請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要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了解清楚可以要求公司給予哪些補償。在當事人的接待過程當中,律師也是通過了解事實,溝通案情,來幫助當事人來確定訴訟請求事項。
調崗降薪后,要不要同意辦理工作交接?辦理工作交接是不是就等于認可用人單位的調崗降薪?
歲末,正是各大公司進行工作總結和年終評比的時候,也是勞動爭議的高發(fā)時節(jié)。此時最容易發(fā)生的爭議是,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的工作,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的安排,或者予以辭退。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勞動者的,應該根據(jù)工作年限給予相應經(jīng)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給予代通知金。
而對于調崗降薪的情況,北京勞動仲裁律師另有文章分析,這里談談收到單位通知后,是否要同意辦理工作交接,如果不同意,單位將采取一些對勞動者不利的行為,勞動者本身也很尷尬,多數(shù)人無法面對和公司的直接沖突,于個人面子上,也不好過;如果同意,是不是就等于認可用人單位的調崗降薪?
勞動仲裁律師分析: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崗位和待遇發(fā)生調整的,應該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須經(jīng)勞動者的同意,遇到上述情況,勞動者如果不同意的,應該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處理意見,并要求加蓋公司公章,至下次發(fā)
3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關系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嚴格執(zhí)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審判實務中,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已為廣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個別人員在嚴格執(zhí)行該制度上還存有疑意。例如:對勞動爭議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長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當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對此有人認為可視為爭議已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jù)勞動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確實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實體上作出仲裁裁決;二是視為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結論。因而,凡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的,都屬于未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應受理。
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從仲裁到訴訟有其自身的規(guī)范體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訴訟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范體系,而完全以民事訴訟的規(guī)范和理念來排斥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本身的規(guī)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運用民事訴訟程
4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范文原告馮克昌。
委托代理人滕創(chuàng)兵。
委托代理人張明勇。
被告巫山縣建筑工程總公司改制工作組。
住所地:巫山縣廣東東路。
法定代表人潘家忠,組長。
委托代理人何志翔。
委托代理人常天義。
原告馮克昌與被告巫山縣建筑工程總公司改制工作組事實勞動關系爭議一案,原告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曾強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克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創(chuàng)兵、張明勇,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志翔、常天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原告馮克昌訴稱,1987年我經(jīng)被告招聘為其職工,連續(xù)在被告處工作。2004年10月,被告經(jīng)巫山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改制,我一直在家等待被告給予相應的補償,然而被告未給任何說法。2006年1月1日,我向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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