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xié)調、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2工傷保險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
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3勞動法規(guī)定辭職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
41-10級工傷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10級工傷賠償標準內容如下: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xù)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xù)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2012年適用的最新勞動合同法即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兩部不同的法規(guī)。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五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
第二節(jié) 勞務派遣
第三節(jié)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6最新勞動法全文本勞動法全文是2012最新勞動法全文
2012年最新的勞動法即1994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促進就業(yè)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wèi)生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職業(yè)培訓
無憂保遵循市場規(guī)則,響應政策號召,努力充當個體社保強力推手,解決個體用戶社保及公積金咨詢、繳納、轉移、手續(xù)代辦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選拔和運營工作,發(fā)揮企業(yè)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個體社保權益,努力實現(xiàn)讓人人擁有安定的未來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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